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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南宁(中国-东盟)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与

国际黄金 2021-12-15 10:4965未知admin

  上诉人南宁(中国-东盟)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萌纾、一审被告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、深圳前海景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南宁(中邦-东盟)商品业务全体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萌纾、一审被告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、深圳前海景洲资产统制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牵连一案,不服广州市河汉区黎民法院(2020)粤0106民初11625号民事判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因你方下降不明,遵从《中华黎民共和邦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则,向你方通告投递民事裁定书。裁定书实质为:本案按上诉人南宁(中邦-东盟)商品业务全体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罚。一审讯决自本裁定书投递之日起发作法令效用。二审案件受理费5277元,减半收取为2638.5元,由上诉人南宁(中邦-东盟)商品业务全体限公司仔肩。自愿出本通告之日起,颠末六十日即视为投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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